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懿錦貿易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鄭秀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SAVINA指甲油壹瓶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民國106年度偵字第30153號被告懿錦貿易有限公司、鄭秀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SAVINA指甲油1瓶(如106年度白保字第228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甲醛含量達232.6ppm,判定與規定不符,有該署檢驗報告書可稽,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核本件被告雖經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指甲油,經檢驗不符規定,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為該條例第27條第1項之妨害衛生之物品,屬刑法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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