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9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乙○○
之1丁○○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