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一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一百四十萬元二筆,期限皆二十年,言明均按月於十九日平均攤還本息,其中借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係政府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三計算,借款人負擔年息百分之五,差額年息百之四點八三由政府撥付補貼,惟積欠貸款本息者政府即停止補貼,全數由借款人負擔;另筆一百四十萬元部分,係無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三計算;而二筆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即未按期攤還,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高雄市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作業要點、收款利率一覽表各一紙、借據二份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三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高雄市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作業要點、收款利率一覽表各一紙、借據二份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三紙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及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王柏人 (原名 王世黻 )為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人,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七百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B附表:
~F0~T32┌──┬──────┬─────────────┬───────────┬───────────────┐│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備註│││││││││(新台幣)├────┬───┬────┼───────────┤││││起日│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及利率││││││││││├──┼──────┼────┼───┼────┼───────────┼───────────────┤│一│壹佰貳拾肆萬│民國八十│清償日│百分九點│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肆仟捌佰壹拾│九年八月││八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參元│十九日│││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二│壹佰貳拾參萬│民國八十│清償日│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玖仟玖佰零肆│九年八月││三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元│十九日│││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合計│貳佰肆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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