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602號
原告 馮春連
訴訟代理人 薛建成
被告 王泰鈞
訴訟代理人 舒廣仁
被告 藍俐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王泰鈞、藍俐雯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藍俐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藍俐雯、王泰鈞等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卷第5頁),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被告藍俐雯、王泰鈞等人連帶給付12萬元(見本院卷第361頁),嗣變更為請求被告藍俐雯、王泰鈞連帶給付11萬元(見本院卷第362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泰鈞、藍俐雯等人為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9月3日,假冒原告胞弟於電話中向原告佯稱急需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15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受有15萬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11萬元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王泰鈞辯稱:伊已於110年11月底對刑事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匯款部分,被告王泰鈞只有拿到1,000元,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太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藍俐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王泰鈞、藍俐雯、 黃倢綾 、 林喜梅 等人於108年8月間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參與 陳沂沂 「金銀島……誠」、「勝」、「雨過天晴」、「 松俊 」、「包皮」、「林姓女會計」及「 傑哥 」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彼此以LINE聯絡,王泰鈞、藍俐雯、黃倢綾及林喜梅同一小組,王泰鈞分擔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包裹「取簿手」,藍俐雯分擔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車手」,黃倢綾分擔向藍俐雯收取提領款項「第一層收水」,林喜梅分擔向黃倢綾收款之「第二層收水」;
王泰鈞前往「松俊」指定地點,拿取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包裹交予藍俐雯,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法詐騙各被害人匯款於人頭帳戶,再由藍俐雯依「金銀島……誠」指示,提領附表各金額並從中扣除報酬(108年9月7日提領之款項,由藍俐雯直接交付林喜梅)餘款項則交給黃倢綾,再由黃倢綾轉交林喜梅繳回詐欺集團,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無從追查犯罪所得去向,隱匿各項犯罪所得等情,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109年度訴字第121、
267、384、546、60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00頁、第255至327頁),被告藍俐雯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1項、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泰鈞、藍俐雯參與詐欺集團,王泰鈞擔任拿取系爭詐欺集團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包裹之取簿手,被告藍俐雯則擔任系爭詐欺集團取款車手,提領原告等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致原告受有匯款15萬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被告王泰鈞、藍俐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王泰鈞、藍俐雯、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王泰鈞、藍俐雯請求連帶賠償11萬元。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王泰鈞、藍俐雯連帶賠償原告11萬元,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泰鈞、藍俐雯連帶給付原告1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0元免徵裁判費
合計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手法
詐欺金額
所用帳戶
取簿
車
手
領款地
領款
時間
金額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宣告刑及沒收
1
楊欣盛 (告訴人)
楊欣盛於108年8月30日上午11時23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ID:
rtyy33聯繫販賣事宜,致楊欣盛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6分許,無摺存款2萬元於右列帳戶。
2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提款機
108年8月30日中午12時20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吳淑娟 (告訴人)
吳淑娟於108年9月2日下午2時許,接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姪 吳保霖 之借款電話,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28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臺灣銀行內壢分行000000000000號 黃書彥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臺北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3時49分許/6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號
日盛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3時51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4時11分許/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 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4時23分許/1萬元
3
王邦旭 (告訴人)
王邦旭於108年9月2日下午1時許,見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
(ID:rtyy33)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19分許,轉帳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民生門市
108年9月3日上午9時12分許/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徐豐舜 (告訴人)
徐豐舜於108年9月3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販賣冷氣,並使用臉書Messenger「 劉庭瑜 」)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19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3日上午11時27分許
1萬7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鍾政憲 (告訴人)
鍾政憲於108年9月3日上午11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由其姑姑 鍾佳麗 匯款9千元至右列帳戶。
9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45分許/9000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尹少華 (告訴人)
尹少華於108年9月2日上午11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44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洲分行
108年09月03日13時07分18秒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李貞慧 (告訴人)
李貞慧於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3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54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56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馮春連(告訴人)
馮春連於108年9月3日,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胞弟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 袁國欽 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3日下午1時41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3日下午1時47分許/8萬元
9
鄭來安 (告訴人)
鄭來安於108年9月2日上午10時21分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友人 胡永泰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2時28分許、下午3時8分許,轉帳2筆,各3萬元至右列帳戶。
6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
捷運中山國小站內提款機
108年9月3日下午2時36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 陸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 林森門市
108年9月3日下午2時41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家樂福錦州店內提款機
108年9月3日下午3時39分許
4萬4千元
10
柯邦儒 (告訴人)
柯邦儒於108年9月3日下午2時9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轉帳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同上
同上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劉淑紅 (告訴人)
108年9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劉淑紅友人 高美娥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3時31分許、108年9月4日下午1時50分許,匯款30萬元及無摺存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35萬元
春日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桂梅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3日下午3時55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3日下午3時56分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3日下午3時57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年9月4日上午8時58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5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民權郵局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1分許6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2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元大銀行圓山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3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41分許1萬元
12
陳建帆 (告訴人)
陳建帆於108年8月28日上午11時57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放貸款,並使用LINE聯繫貸款事宜,佯稱須先繳交保證金,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2時6分許,轉帳7萬元至右列帳戶。
7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袁國欽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4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民權郵局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許2萬元
13
張美莉 (告訴人)
108年9月2日上午
1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張美莉,佯裝警察 陳天來 、 張文龍 ,誆稱張美莉涉及刑事案件,須辦理網路銀行程序確認資金來源,致陷於錯誤,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許、108年9月5日上午9時9分許、108年9月6日上午9時27分許、108年9月7日上午8時43分許、108年9月9日中午12時45分許,使用張美莉提供之帳號及密碼,分別轉帳18萬元、14萬元、16萬元、12萬2千元、15萬2千元至右列帳戶。
75萬4千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 陳寬暉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6分許/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50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3分許/2萬元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區松江路158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臺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8時1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1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⑴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1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2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遠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7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店郵局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2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新店分行
⑴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4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5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
⑴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8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9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32分許
1萬元
臺北市萬華區萬華區康定路288號
永豐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2分許/2萬元
無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
⑴108年9月7日上午9時5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7日上午9時6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7日上午9時7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7日上午9時7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7日上午9時8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15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5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⑴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1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2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3分許
3萬元
⑷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4分許
3萬元
⑸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6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另於108年9月4日上午9時9分許、108年9月5日上午9時8分許、108年9月6日上午9時29分許、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42分許,使用張美莉提供之帳號及密碼,分別轉帳17萬元、16萬元、15萬5000元、11萬7000元至右列帳戶。
60萬2000元
竹山郵局00000000000000號 葉俊庭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4分許/2萬元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區松江路158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7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1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臺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5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30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捷運民權西路站提款機
108年9月4日中午
12時10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8時16分許
1萬9千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13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5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5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0時1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臺北長安郵局
108年9月5日上午0時30分許/4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遠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1時8分許/1000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聯邦銀行仁愛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14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店郵局
⑴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4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5分許
6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
10時3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3分許/2萬元
無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
⑴108年9月7日上午9時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7日上午9時3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7日上午9時4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臺北西園郵局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13分許/6萬元
14
李曉雯 (告訴人)
李曉雯於108年8月間,接到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可放貸,陷於錯誤,108年8月29日中午12時19分許、108年8月30日下午1時17分許,先後無摺存款1萬元、1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水上郵局00000000000000號 林恣晴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不詳
108年9月4日下午2時3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相敬怡 (告訴人)
相敬怡於108年9月4日上午10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3時6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4日下午3時26分許
1萬4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蔡昕展 (告訴人)
蔡昕展於108年9月4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3時57分許,轉帳2萬7000元至右列帳戶。
2萬7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松江大樓提款機
⑴108年9月4日下午3時5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4日下午4時許
1萬元
⑶108年9月4日下午4時2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4日下午4時3分許
6000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號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胡孟嬋 (告訴人)
起訴書誤載為 胡夢嬋
胡孟嬋於108年9月4日下午4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y99y)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5時9分許,轉帳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臺北西園郵局
108年9月4日下午5時28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羅一新 (告訴人)
羅一新於108年8月26日上午9時許,陸續接到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 陳瑞仁 檢察官、替代役男、法院公正人士,詐稱羅一新涉及詐欺、擄車恐嚇等案件,須確認資金來源清白,致陷於錯誤,108年9月5日上午10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長濱郵局00000000000000號 李梅蕙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捷運
松江南京站內提款機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29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及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5日上午11時47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5日上午11時48分許
2萬元
19
王兆銘 (告訴人)
108年9月3日晚間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王兆銘外甥 謝玄睿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5日中午
12時許,臨櫃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⑴108年9月5日下午2時1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5日下午2時20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5日下午2時20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5日下午2時22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張順安 (告訴人)
108年9月3日下午3時2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張順安外甥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11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龍潭郵局00000000000000號 游聖軒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5日上午11時59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5日中午12時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5日中午12時1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0號聯邦銀行仁愛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16分許/1萬元
21
楊弘宇 (告訴人)
楊弘宇於108年9月5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7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吳文馨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公館水源大廈提款機
⑴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30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31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林泳禛 (告訴人)
林泳禛於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
捷運公館站內提款機
⑴108年9月6日下午1時46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下午1時47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洪士堯 (告訴人)
108年9月8日下午6時48分許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洪士堯之姪 林森智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9日上午11時58分許,臨櫃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
8萬元
華南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 邱妙羚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0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 參佰參 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2萬元
24
李昀僑 (告訴人)
108年9月7日下午3時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李昀僑之妹 靜如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⑴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4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5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5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6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年9月10日上午8時44分許/2萬元
25
李淑芬 (告訴人)
108年9月3日下午5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李淑芬姪女簡均安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5分許,臨櫃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陳寬暉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
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16分許/3萬元
26
楊忠霖 (告訴人)
楊忠霖於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上午11時25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5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周美娟 (告訴人)
108年9月8日下午2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周美娟姪子,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1分許,臨櫃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捷忠門市
⑴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周 戴寶玲
108年9月3日起,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 周戴寶玲 友人 莊秋燕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2分許,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松山分行
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蕭仁貴外甥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6分許,無摺存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⑴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5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6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7分許
3萬元
⑷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9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陳琮欽 (告訴人)
陳琮欽於108年9月10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商品,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32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華南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11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連育賢 (告訴人)
連育賢於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45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2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2時18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6分許
7000元
32
林正倡 (告訴人)
林正倡於108年9月9日下午1時58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4分許,臨櫃匯款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陳寬暉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4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108年9月9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黃雪玉之姪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5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⑴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8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9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9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捷運忠孝敦化站提款機
108年9月11日上午9時26分許/1萬元
34
楊文燦 (告訴人)
108年9月11日下午1時1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楊文燦姪子 林其瑞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
17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
30萬元
龍井新庄郵局00000000000000號 楊治宏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
⑴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6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7分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7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告訴人)
吳欣蓉於108年9月2日下午1時1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年月3日上午9時53分許,無摺存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未經起訴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
108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1萬元
黃倢綾未經起訴
林喜梅未經起訴
藍俐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