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6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602號

原告 馮春連

訴訟代理人 薛建成

被告 王泰鈞

訴訟代理人 舒廣仁

被告 藍俐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王泰鈞、藍俐雯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藍俐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藍俐雯、王泰鈞等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卷第5頁),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被告藍俐雯、王泰鈞等人連帶給付12萬元(見本院卷第361頁),嗣變更為請求被告藍俐雯、王泰鈞連帶給付11萬元(見本院卷第362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泰鈞、藍俐雯等人為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9月3日,假冒原告胞弟於電話中向原告佯稱急需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15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受有15萬元之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11萬元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王泰鈞辯稱:伊已於110年11月底對刑事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匯款部分,被告王泰鈞只有拿到1,000元,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太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藍俐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王泰鈞、藍俐雯、 黃倢綾林喜梅 等人於108年8月間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參與 陳沂沂 「金銀島……誠」、「勝」、「雨過天晴」、「 松俊 」、「包皮」、「林姓女會計」及「 傑哥 」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彼此以LINE聯絡,王泰鈞、藍俐雯、黃倢綾及林喜梅同一小組,王泰鈞分擔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包裹「取簿手」,藍俐雯分擔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車手」,黃倢綾分擔向藍俐雯收取提領款項「第一層收水」,林喜梅分擔向黃倢綾收款之「第二層收水」;

王泰鈞前往「松俊」指定地點,拿取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包裹交予藍俐雯,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法詐騙各被害人匯款於人頭帳戶,再由藍俐雯依「金銀島……誠」指示,提領附表各金額並從中扣除報酬(108年9月7日提領之款項,由藍俐雯直接交付林喜梅)餘款項則交給黃倢綾,再由黃倢綾轉交林喜梅繳回詐欺集團,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無從追查犯罪所得去向,隱匿各項犯罪所得等情,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109年度訴字第121、

  267、384、546、60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00頁、第255至327頁),被告藍俐雯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1項、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泰鈞、藍俐雯參與詐欺集團,王泰鈞擔任拿取系爭詐欺集團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包裹之取簿手,被告藍俐雯則擔任系爭詐欺集團取款車手,提領原告等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致原告受有匯款15萬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被告王泰鈞、藍俐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王泰鈞、藍俐雯、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王泰鈞、藍俐雯請求連帶賠償11萬元。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王泰鈞、藍俐雯連帶賠償原告11萬元,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泰鈞、藍俐雯連帶給付原告1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0元免徵裁判費

合計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手法

詐欺金額

所用帳戶

取簿

領款地

領款

時間

金額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宣告刑及沒收

1

楊欣盛 (告訴人)

楊欣盛於108年8月30日上午11時23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稱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ID:

rtyy33聯繫販賣事宜,致楊欣盛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6分許,無摺存款2萬元於右列帳戶。

2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提款機

108年8月30日中午12時20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吳淑娟 (告訴人)

吳淑娟於108年9月2日下午2時許,接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姪 吳保霖 之借款電話,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28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臺灣銀行內壢分行000000000000號 黃書彥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臺北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3時49分許/6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號

日盛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3時51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4時11分許/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 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108年9月2日下午4時23分許/1萬元

3

王邦旭 (告訴人)

王邦旭於108年9月2日下午1時許,見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

(ID:rtyy33)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19分許,轉帳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民生門市

108年9月3日上午9時12分許/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徐豐舜 (告訴人)

徐豐舜於108年9月3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販賣冷氣,並使用臉書Messenger「 劉庭瑜 」)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19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3日上午11時27分許

1萬7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鍾政憲 (告訴人)

鍾政憲於108年9月3日上午11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由其姑姑 鍾佳麗 匯款9千元至右列帳戶。

9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45分許/9000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尹少華 (告訴人)

尹少華於108年9月2日上午11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44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洲分行

108年09月03日13時07分18秒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李貞慧 (告訴人)

李貞慧於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3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54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千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3日中午12時56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馮春連(告訴人)

馮春連於108年9月3日,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胞弟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 袁國欽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3日下午1時41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3日下午1時47分許/8萬元

9

鄭來安 (告訴人)

鄭來安於108年9月2日上午10時21分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其友人 胡永泰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2時28分許、下午3時8分許,轉帳2筆,各3萬元至右列帳戶。

6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

捷運中山國小站內提款機

108年9月3日下午2時36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 陸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 林森門市

108年9月3日下午2時41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家樂福錦州店內提款機

108年9月3日下午3時39分許

4萬4千元

10

柯邦儒 (告訴人)

柯邦儒於108年9月3日下午2時9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30分許,轉帳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同上

同上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劉淑紅 (告訴人)

108年9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劉淑紅友人 高美娥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3時31分許、108年9月4日下午1時50分許,匯款30萬元及無摺存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35萬元

春日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吳桂梅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3日下午3時55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3日下午3時56分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3日下午3時57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8時58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5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民權郵局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1分許6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圓山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2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元大銀行圓山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3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41分許1萬元

12

陳建帆 (告訴人)

陳建帆於108年8月28日上午11時57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放貸款,並使用LINE聯繫貸款事宜,佯稱須先繳交保證金,陷於錯誤,108年9月3日下午2時6分許,轉帳7萬元至右列帳戶。

7萬元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袁國欽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4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民權郵局

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許2萬元

13

張美莉 (告訴人)

108年9月2日上午

1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聯絡張美莉,佯裝警察 陳天來張文龍 ,誆稱張美莉涉及刑事案件,須辦理網路銀行程序確認資金來源,致陷於錯誤,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先後於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許、108年9月5日上午9時9分許、108年9月6日上午9時27分許、108年9月7日上午8時43分許、108年9月9日中午12時45分許,使用張美莉提供之帳號及密碼,分別轉帳18萬元、14萬元、16萬元、12萬2千元、15萬2千元至右列帳戶。

75萬4千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 陳寬暉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6分許/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50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3分許/2萬元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區松江路158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臺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8時1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1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⑴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0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1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2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遠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7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店郵局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2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新店分行

⑴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4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5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

⑴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8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29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32分許

 1萬元

臺北市萬華區萬華區康定路288號

永豐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2分許/2萬元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

⑴108年9月7日上午9時5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7日上午9時6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7日上午9時7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7日上午9時7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7日上午9時8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臺北西園郵局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15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5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⑴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1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2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3分許

 3萬元

⑷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4分許

 3萬元

⑸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6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另於108年9月4日上午9時9分許、108年9月5日上午9時8分許、108年9月6日上午9時29分許、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42分許,使用張美莉提供之帳號及密碼,分別轉帳17萬元、16萬元、15萬5000元、11萬7000元至右列帳戶。

60萬2000元

竹山郵局00000000000000號 葉俊庭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0號

兆豐銀行城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0時4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4分許/2萬元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區松江路158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17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0號1樓

玉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1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臺北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25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108年9月4日上午

11時30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捷運民權西路站提款機

108年9月4日中午

12時10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8時16分許

1萬9千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13分許/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33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5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9時5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0時1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臺北長安郵局

108年9月5日上午0時30分許/4萬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遠東銀行松江分行

108年9月5日上午1時8分許/1000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聯邦銀行仁愛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14分許/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店郵局

⑴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4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上午9時55分許

 6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永豐銀行北新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

10時3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永豐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3分許/2萬元

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7日上午8時59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萬華分行

⑴108年9月7日上午9時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7日上午9時3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7日上午9時4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臺北西園郵局

108年9月7日上午9時13分許/6萬元

14

李曉雯 (告訴人)

李曉雯於108年8月間,接到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可放貸,陷於錯誤,108年8月29日中午12時19分許、108年8月30日下午1時17分許,先後無摺存款1萬元、1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水上郵局00000000000000號 林恣晴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不詳

108年9月4日下午2時3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相敬怡 (告訴人)

相敬怡於108年9月4日上午10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3時6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萬華分行

108年9月4日下午3時26分許

1萬4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蔡昕展 (告訴人)

蔡昕展於108年9月4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3時57分許,轉帳2萬7000元至右列帳戶。

2萬7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松江大樓提款機

⑴108年9月4日下午3時5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4日下午4時許

 1萬元

⑶108年9月4日下午4時2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4日下午4時3分許

6000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號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胡孟嬋 (告訴人)

起訴書誤載為 胡夢嬋

胡孟嬋於108年9月4日下午4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y99y)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5時9分許,轉帳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000號

臺北西園郵局

108年9月4日下午5時28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羅一新 (告訴人)

羅一新於108年8月26日上午9時許,陸續接到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 陳瑞仁 檢察官、替代役男、法院公正人士,詐稱羅一新涉及詐欺、擄車恐嚇等案件,須確認資金來源清白,致陷於錯誤,108年9月5日上午10時5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長濱郵局00000000000000號 李梅蕙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捷運

松江南京站內提款機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29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及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5日上午11時47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5日上午11時48分許

 2萬元

19

王兆銘 (告訴人)

108年9月3日晚間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王兆銘外甥 謝玄睿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5日中午

12時許,臨櫃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王道 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吳文馨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

⑴108年9月5日下午2時1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5日下午2時20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5日下午2時20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5日下午2時22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張順安 (告訴人)

108年9月3日下午3時2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張順安外甥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5日上午

11時11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

20萬元

龍潭郵局00000000000000號 游聖軒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松江路郵局

⑴108年9月5日上午11時59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5日中午12時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5日中午12時1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0號聯邦銀行仁愛分行

108年9月6日上午9時16分許/1萬元

21

楊弘宇 (告訴人)

楊弘宇於108年9月5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ID:ng77ng)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7分許,轉帳1萬5千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吳文馨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公館水源大廈提款機

⑴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30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31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林泳禛 (告訴人)

林泳禛於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4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IPHONE手機,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

捷運公館站內提款機

⑴108年9月6日下午1時46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6日下午1時47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洪士堯 (告訴人)

108年9月8日下午6時48分許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洪士堯之姪 林森智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9日上午11時58分許,臨櫃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

8萬元

華南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 邱妙羚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0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 參佰參 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2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彰化銀行吉林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24分許/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

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30分許/2萬元

24

李昀僑 (告訴人)

108年9月7日下午3時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李昀僑之妹 靜如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⑴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3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4分許

 2萬元

⑶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5分許

 2萬元

⑷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5分許

 2萬元

⑸108年9月9日下午3時36分許

 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8時44分許/2萬元

25

李淑芬 (告訴人)

108年9月3日下午5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李淑芬姪女簡均安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5分許,臨櫃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陳寬暉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

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16分許/3萬元

26

楊忠霖 (告訴人)

楊忠霖於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上午11時25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5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周美娟 (告訴人)

108年9月8日下午2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周美娟姪子,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1分許,臨櫃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捷忠門市

⑴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9分許

 2萬元

⑵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戴寶玲

108年9月3日起,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佯裝 周戴寶玲 友人 莊秋燕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2分許,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元大銀行松山分行

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7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蕭仁貴

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蕭仁貴外甥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6分許,無摺存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1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⑴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5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6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7分許

 3萬元

⑷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9分許

 1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陳琮欽 (告訴人)

陳琮欽於108年9月10日,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商品,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中午12時32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華南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11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連育賢 (告訴人)

連育賢於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45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2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至右列帳戶。

2萬元

同上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2時18分許/2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6分許

7000元

32

林正倡 (告訴人)

林正倡於108年9月9日下午1時58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4分許,臨櫃匯款1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1萬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陳寬暉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

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4分許

1萬5千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黃雪玉

108年9月9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黃雪玉之姪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108年9月10日下午1時5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10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邱妙羚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⑴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8分許

 3萬元

⑵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9分許

 3萬元

⑶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39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捷運忠孝敦化站提款機

108年9月11日上午9時26分許/1萬元

34

楊文燦 (告訴人)

108年9月11日下午1時1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楊文燦姪子 林其瑞 於電話中借款,陷於錯誤,同日下午2時

17分許,臨櫃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

30萬元

龍井新庄郵局00000000000000號 楊治宏 帳戶

王泰鈞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

⑴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6分許

 6萬元

⑵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7分許

 6萬元

⑶108年9月11日下午3時27分許

 3萬元

黃倢綾

林喜梅

王泰鈞、藍俐雯、林喜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倢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王泰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藍俐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黃倢綾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林喜梅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吳欣蓉

(告訴人)

吳欣蓉於108年9月2日下午1時10分許,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裝低價販賣筆記型電腦,並使用LINE聯繫販賣事宜,陷於錯誤,同年月3日上午9時53分許,無摺存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

1萬元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黃書彥帳戶

王泰鈞未經起訴

藍俐雯

臺北市○○區○○○路000號

合作金庫銀行雙連分行

108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1萬元

黃倢綾未經起訴

林喜梅未經起訴

藍俐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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