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勝嘉
許永洧許丙宗戴欣玲蔡素禛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56號),被告5人均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勝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許永洧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許丙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戴欣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蔡素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5人均坦承犯行,並詳細交待犯罪情節,態度良好。被告許勝嘉原為銀行櫃員,從事此業長達10餘年,但因認為該工作不好做而自己辭職,其專科畢業,具有良好智識程度,卻棄正當職業不為,改從事射倖性甚高之賭博為業,敗壞社會風氣,心態並不可取。其與妻兒同住,家庭狀況良好,其犯本案之期間大約1個月,自述因為有賭客簽中,其未賺反虧,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許丙宗、許永洧、戴欣玲、蔡素禛雖與被告許勝嘉共同經營賭博事業,然皆係受雇於被告許勝嘉,按週領取薪資之人,其4人之犯罪情節與自行做莊、收取賭金之差距甚大。上開被告4人皆僅有國中畢業之學歷,智識程度不高,且觀諸被告許丙宗原係從事傳遞文件之臨時工,收入不豐,被告許永洧前從事食品工廠作業員之工作,但因身患C型肝炎,業已辭職2、3年無業,其妻被告蔡素禛前以殺鵝為業,然因屠宰業牌照相關制度施行後,亦失去在住家附近殺鵝之工作,被告戴欣玲為家庭主婦,其夫原從事臨時工,惟因遭逢車禍受傷,家中長時間沒有經濟來源等情,顯然其4人皆係家中經濟甚為困窘之人。又上開被告
4人均係因與被告許勝嘉認識,為被告許勝嘉打工以賺取微薄收入支應家用,此亦經被告許勝嘉供述無誤,被告許勝嘉尚陳述希望輕判上開4人,堪認其4人犯罪情節輕微、且動機堪受憐憫。復考量被告許丙宗、許永洧、戴欣玲、蔡素禛前皆無犯罪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經歷此次偵審教訓,當已習得教訓,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對其4人宣告罪名,並令其等接受適當之法治教育即足,其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就上開4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各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
2場次。
三、扣案之傳真機6臺、計算機6臺、帳冊3本、簽單總表10張、簽注單35張,均係被告許勝嘉所有,供本案被告5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各被告所犯罪名之項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合議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一│傳真機 陸臺 │├──┼───────────┤│二│計算機陸臺│├──┼───────────┤│三│帳冊參本│├──┼───────────┤│四│簽單總表拾張│├──┼───────────┤│五│簽注單參拾伍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