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雪霞 代理人 江宜蔚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聲請前2年(即民國101年9月至103年9月)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二、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固定工作?若有,其任職公司名稱及每月薪資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佐證?若無,其無法正常工作之原因?又其有何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或有無保證人願供擔保或承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
三、聲請前2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等)之單據憑證;並釋明聲請人現若無固定工作收入,如何支應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又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列膳食費9000元、交通費1500元過高之原因?並具體詳明列載日常生活支出5000元,所包含各項支出之名目,並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單據佐證。
四、釋明聲請人前項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有無其他同居人共同分攤?若有,其分攤金額若干?若無,未分攤之原因?
五、釋明聲請人前夫有無共同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若有,其前夫每月分攤金額若干?若無,其前夫未盡扶養義務之原因?
六、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低收入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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