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蔡念廷 被告 謝坤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簡字第10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