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05號聲請人丙○○
甲○○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診斷證明書以釋明禁治產人已具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