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38號

上訴人 杜元琦

被上訴人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甲鈞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保單效力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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