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58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588元,及其中新台幣45,381元自民國
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