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 郭雯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雙方有就利息為19.98%約定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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