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95號聲請人 劉采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茂樹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茂樹於民國98年12月26日死亡,其生前設籍新竹縣○○鄉○○村○○路○巷○○號,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經本院職權查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查明無訛。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