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聲請人 袁彭 碧霞 法定代理人 袁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袁慧玲究為聲請人 袁彭碧霞 之法定代理人?抑為送達代收人?若為前者,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後者,請具狀將法定代理人袁慧玲更正為送達代收人袁慧玲。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