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權人高雄市林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昭順

債務人康家榮

彭國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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