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嘉義市○段○○段地號0000-0
000土地有通行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而應專屬於
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台南簡庭
法 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