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541號債權人 蔡崇 和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00年5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