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三││壹│壹仟││├─┼───────────────┼──────────────┼────┼───┼────┼───┤│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X0000000─七││壹│參佰陸拾││├─┼───────────────┼──────────────┼────┼───┼────┼───┤│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E)二二四四一││壹│伍佰││├─┼───────────────┼──────────────┼────┼───┼────┼───┤│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E)六六七0六││壹│伍佰││├─┼───────────────┼──────────────┼────┼───┼────┼───┤│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四二五0九││壹│壹佰│││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四二五一0││壹│壹佰│││1│││││││├─┼───────────────┼──────────────┼────┼───┼────┼───┤│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四二五一一││壹│壹佰│││1│││││││├─┼───────────────┼──────────────┼────┼───┼────┼───┤│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000000││壹│壹佰│││1│││││││├─┼───────────────┼──────────────┼────┼───┼────┼───┤│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000000││壹│壹佰│││1│││││││├─┼───────────────┼──────────────┼────┼───┼────┼───┤│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000000││壹│壹佰│││1│││││││├─┼───────────────┼──────────────┼────┼───┼────┼───┤│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000000││壹│壹佰│││1│││││││├─┼───────────────┼──────────────┼────┼───┼────┼───┤│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A)0九七一四││壹│壹萬│││1│││││││├─┼───────────────┼──────────────┼────┼───┼────┼───┤│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K)四0八三七││壹│伍仟│││1│││││││├─┼───────────────┼──────────────┼────┼───┼────┼───┤│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七00七一││壹│壹仟│││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七00七二││壹│壹仟│││2│││││││├─┼───────────────┼──────────────┼────┼───┼────┼───┤│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七00七三││壹│壹仟│││2│││││││├─┼───────────────┼──────────────┼────┼───┼────┼───┤│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七00七四││壹│壹仟│││2│││││││├─┼───────────────┼──────────────┼────┼───┼────┼───┤│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2│││││││├─┼───────────────┼──────────────┼────┼───┼────┼───┤│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2│││││││├─┼───────────────┼──────────────┼────┼───┼────┼───┤│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2│││││││├─┼───────────────┼──────────────┼────┼───┼────┼───┤│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2│││││││├─┼───────────────┼──────────────┼────┼───┼────┼───┤│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2│││││││├─┼───────────────┼──────────────┼────┼───┼────┼───┤│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2│││││││├─┼───────────────┼──────────────┼────┼───┼────┼───┤│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2│││││││├─┼───────────────┼──────────────┼────┼───┼────┼───┤│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3│││││││├─┼───────────────┼──────────────┼────┼───┼────┼───┤│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3│││││││├─┼───────────────┼──────────────┼────┼───┼────┼───┤│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3│││││││├─┼───────────────┼──────────────┼────┼───┼────┼───┤│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3│││││││├─┼───────────────┼──────────────┼────┼───┼────┼───┤│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3│││││││├─┼───────────────┼──────────────┼────┼───┼────┼───┤│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壹│壹仟│││3│││││││└─┴───────────────┴──────────────┴────┴───┴────┴───┘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