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債權人 戴麗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俊輝 即 明輝 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劉俊輝即明輝工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