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必興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必興實業有限公司所犯代表人 圖利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必興實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間犯代表人圖利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8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71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6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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