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請人 陳慧儒
聲請人 陳冠州
相對人 鄭雅文
相對人 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雅文、鄭明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13年8月27日,並共同簽發本票二紙,面額各1,25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8月27日,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頂
890
89.32
4分之2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244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
890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45.1
46.18
20.68
111.96
平方
公尺
4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