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請人 陳慧儒

聲請人 陳冠州

相對人 鄭雅文

相對人 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雅文、鄭明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13年8月27日,並共同簽發本票二紙,面額各1,25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8月27日,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頂

890

89.32

4分之2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244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

890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45.1

46.18

20.68

111.96

平方

公尺

4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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