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493號債權人人間美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宗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志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林志謙已簽收該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之相關
釋明文件。(如管委會之文件簽收本)因台端所提出之掛號回執未能證明債務人已簽收該信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