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勳岳選任辯護人黃育勳律師
黃建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勳岳(所涉妨害名譽罪嫌部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沈玉英原為夫妻(於民國95年間離婚),知悉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子郵件帳號、密碼,竟基於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先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99年6月28日下午4時31分,在臺北市○○區○○路3段192巷2弄11號4樓住處,以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設備,使用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申請之ADSL線路,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華人公司)所經營之1111人力銀行網站(http://www.1111.com.tw),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及密碼,登入1111人力銀行網站;復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99年6月30日下午3時46分,在上揭處所,以上開電腦及網路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零四公司)所經營之104人力銀行網站(http://www.104.com.tw)以線上查詢密碼方式,取得告訴人之帳號及密碼,進而無故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及密碼,登入104人力銀行網站,再無故變更告訴人之密碼等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沈玉英告訴被告張勳岳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罪,依同法第
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沈玉英於100年8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核章無誤,亦經電話確認是其本人提出,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公務電話記錄在卷足憑。從而,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時間│網站│登入IP位置│IP用戶│├──┼──────┼─────┼────────┼───┤│1│99年6月28日│1111人力銀│111.240.214.122│張勳岳│││下午4時31分│行網站│││├──┼──────┼─────┼────────┼───┤│2│99年6月30日│104人力銀│111.240.227.118│張勳岳│││下午3時46分│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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