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債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債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因與債務人 李邱 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