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47號
原告黃尹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原告對系爭帳號之申設人提起本件訴訟,惟據原告所提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之原因事實欄位所載,本件借款係原告前男友以自己名義向原告借款,而使原告匯款至系爭帳號內,故原告應具狀陳報究竟係以何人作為本件被告?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