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永康市農會等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41,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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