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五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