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美淑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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