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541號聲請人 孔繁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美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請查明
更正。(正確是否應為「百分之6」)㈡確認附表所載票號CH392527至CH392531、CH392533、CH39
2534之到期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票載所示到期日均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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