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8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政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1年11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20庭審判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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