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4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
2樓(暫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94年6月17日起應予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因審理之必要經本院於94年5月19日向臺灣臺北監獄借提執行中之受刑人即被告進行審理,惟經被告於94年6月16日刑期執行完畢,然經訊問候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且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21條之竊盜多次,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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