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遠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思國 律師 林楷 律師原告與被告MitsuiMining&SmeltingCo.,Ltd(即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6,325,053元【計算式:美金201,274.55元×31.425(訴訟繫屬日108年6月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325,0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