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4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代理人 周暘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文章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費用計算書,其上所載金額之繳納收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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