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1號聲請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洪柏鑫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陳太明
林怡任 蘇向榮 陳寶元 李慶瑞 許福財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總公司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且兩造間勞動契約並未具體約定債務履行地,是相對人以伊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退休金差額之訴訟,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請將本案移送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彙總資料所示,其等均任職於聲請人公司數十年,而其等任職於聲請人公司期間,除相對人陳寶元於民國68年9月21日前任職於林口發電廠外,其餘工作地點均在南部發電廠(高雄市○鎮區○○○路○號),由上開事實堪認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之債務履行地確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之南部發電廠,則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裁定移送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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