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九十七年度易緝字第十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以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