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3134號
原   告  趙婉菁
被   告  葉子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4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於民國106年底,經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 白弟 」之邀約,加入「白弟」、訴外人 柯旻佑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芝加哥小熊」)及其所屬集團成年成員
共組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俗稱「車手」之工作
,並約定以所提領款項的1%作為報酬,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原告
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
附表所示指定帳戶,被告再依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訴外人柯
旻佑所交付之金融卡及密碼,復依指示之數額前往如附表二
所示之地點提領款項(各次詐欺之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
金額、匯入帳戶、詐欺方式、提領款項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自所提領款項中抽取約定之報酬
後,再依指示至指定地點將剩餘之款項交予訴外人柯旻佑。
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而受有新臺幣(下同)195,901元
之損害,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9
5,9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無力一次清償,待執行完畢再設法還原告等語
置辯。
三、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被告詐騙之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8年度偵字第8173號),且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
審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被告「葉子聖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一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確定在案等情,核與本院依職權」確定在案等情,核與
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閱屬實。被告雖以現無力清償等
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
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5,9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
附表:
┌────────┬─────┬─────┬────┬──────┐
│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金融帳戶│
││││(新臺幣│帳號│
││││)││
├────────┼─────┼─────┼────┼──────┤
│詐騙集團所屬成員│107年1月│宜蘭縣宜蘭│29,989元│中華郵政帳號│
│於107年1月14日│14日20時46│市○○路郵││000000000000│
│18時許,撥打電話│分許│局││00號帳戶│
│予原告,佯稱其先├─────┼─────┼────┼──────│
│前網路沖洗照片尚│107年1月│宜蘭縣宜蘭│29,985元│同上│
│未付款,須依指示│14日20時57│市某華南銀│││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分許│行│││
│帳付款云云,致原├─────┼─────┼────┼──────│
│告陷於錯誤,遂依│107年1月│宜蘭縣宜蘭│29,985元│同上│
│指示匯款至右列金│14日21時3│市某第一銀│││
│融帳戶│分許│行│││
│├─────┼─────┼────┼──────│
││107年1月│同上│19,985元│彰化銀行帳號│
││14日21時8│││000000000000│
││分許│││00號帳戶│
│├─────┼─────┼────┼──────│
││107年1月│同上│9,985元│同上│
││14日21時11││││
││分許││││
│├─────┼─────┼────┼──────┤
││107年1月│同上│29,985元│華南銀行帳號│
││14日21時13│││000000000000│
││分許│││號帳戶│
││││││
││││││
││││││
││││││
│├─────┼─────┼────┼──────┤
││107年1月│同上│2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
││14日21時16│││000000000000│
││分許│││85號帳戶│
│├─────┼─────┼────┼──────│
││107年1月│宜蘭縣宜蘭│16,002元│大眾銀行帳號│
││15日16時31│市○○路郵││000000000000│
││分許│局││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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