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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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林正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各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5、7至19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5日│95年12月5日│95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275號│毒偵字第8275號│偵字第28594號、│││││96年度偵字第1679、│││││2832、623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0號│96年度訴字第140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97年3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0號│96年度訴字第140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9日│96年3月19日│97年7月23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新北地檢署96年度執字第3248號(編號1至2│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備註│經新北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9號減刑並定│執緝字第3151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15日,已執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27日│95年11月28日│95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2832、6239號│2832、6239號│2832、623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執緝字第315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14日│95年10月20日│95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2832、6239號│2832、6239號│2832、623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執緝字第3151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17日│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2832、6239號│2832、6239號│2832、623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執緝字第3151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2832、6239號│2832、6239號│2832、623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執緝字第3151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2年,併科│││為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減為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犯罪日期│95年12月1日│95年12月4日│95年11月中旬某日某│││││時許至95年12月5日│││││為警查獲│├────────┼─────────┼─────────┼─────────┤│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新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偵字第28594號、│││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96年度偵字第1679、│││2832、6239號│2832、6239號│2832、623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6年度訴字第1455號│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703號││││││││├────┼─────────┼─────────┼─────────┤││判決日期│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97年9月1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6年度訴字第1445號│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703號││├────┼─────────┼─────────┼─────────┤││確定日期│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97年10月28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執緝字第3151號││││││└────────┴───────────────────┴─────────┘┌────────┬─────────┬─────────┬─────────┐│編號│1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95年11月中旬某日某│││││時許至95年12月5日│││││為警查獲│││├────────┼─────────┼─────────┼─────────┤│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594號、│││││96年度偵字第1679、│││││2832、6239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703號││││├────┼─────────┼─────────┼─────────┤││判決日期│97年9月17日│││├───┼────┼─────────┼─────────┼─────────┤││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703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97年度執││││備註│字第18531號(編號│││││18至19號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