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6號原告 謝翊鳳
謝汩珍 謝汩雲 謝遠德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遠達 被告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法定代理人 陸教義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 王建權 訴訟代理人楊譜諺律師
劉嘉裕 律師複代理人 林香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于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