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5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浩瑀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陳頡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3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07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