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思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加速條款。(如需合理期間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回執正、反面』)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