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69號

聲請人 黃世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照諠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經查:依聲請人之主張,兩造間交通事故所生爭議,前經嘉義縣新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立,則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上開爭議,依前揭規定,不應准許,自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