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21號上訴人乙○○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逾期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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