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97號聲請人 李孟憲 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雙方同意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以分14期之方式給付;資方以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於110年12月10日給付勞方積欠工資19,895元(第1期);於111年1月10日起逐月(每月10日)給付22,000元予勞方,至111年12月10日止(第2期至第13期);又於112年1月10日給付勞方19,408元(第14期),前開給付日期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及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參佰零參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303,303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年11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雙方同意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以分14期之方式給付;資方以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於110年12月10日給付勞方積欠工資19,895元(第1期);於111年1月10日起逐月(每月10日)給付22,000元予勞方,至111年12月10日止(第2期至第13期);又於112年1月10日給付勞方19,408元(第14期),前開給付日期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及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下稱系爭調解方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然相對人並未依該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行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附卷為證,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又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