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金治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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