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林清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122元,及其中新臺幣17,642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清秀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642元,專案補償款6480元,共計新臺幣2412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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