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何世維 被告 林政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胡宜如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