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0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尤信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5,667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1,00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1,00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58元、違約金雜費計3,9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尤信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3746元││06月28日起││點七四│├──┼───┼─────┼──────┼──────┼───────┤│002│新臺幣│尤信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235元││06月28日起│││├──┼───┼─────┼──────┼──────┼───────┤│003│新臺幣│尤信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4985元││06月28日起││點七四│├──┼───┼─────┼──────┼──────┼───────┤│004│新臺幣│尤信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316元││06月28日起│││├──┼───┼─────┼──────┼──────┼───────┤│005│新臺幣│尤信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911元││06月28日起│││├──┼───┼─────┼──────┼──────┼───────┤│006│新臺幣│尤信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188元││06月28日起│││├──┼───┼─────┼──────┼──────┼───────┤│007│新臺幣│尤信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767元││06月28日起│││├──┼───┼─────┼──────┼──────┼───────┤│008│新臺幣│尤信堯│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861元││06月2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