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張道洲 原告 張道釗 原告 張江甘 原告 張君瑞 原告 張毓珊 原告 張惠澤 原告 張慧瑩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99,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