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3號債權人乙○○
1巷11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成在┌───────────────────────────────────────────────┐│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3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地││號│││(新台幣)│││││├─┼────┼──────┼─────┼──────┼──────┼─────┼───────┤│1│甲○○│95年03月10日│50,000│95年04月20日│96年04月20日│CH0000000│金門縣金城鎮│├─┼────┼──────┼─────┼──────┼──────┼─────┼───────┤│2│甲○○│95年03月10日│50,000│95年05月20日│95年05月20日│TH0000000│金門縣金城鎮│├─┼────┼──────┼─────┼──────┼──────┼─────┼───────┤│3│甲○○│95年03月10日│50,000│95年07月20日│95年07月20日│TH0000000│金門縣金城鎮│├─┼────┼──────┼─────┼──────┼──────┼─────┼───────┤│4│甲○○│95年03月10日│50,000│95年08月20日│95年08月20日│CH0000000│金門縣金城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