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賴美華 被告 洪瑞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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