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齡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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